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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200139
  • 文  号: 穗医保规字〔2020〕7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5月11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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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医保规字〔2020〕7号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26日


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救助体系,减轻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负担,保障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权益,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4号,以下简称《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补充性医疗救助并提供专业性服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实施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

  (二)合理统筹,节约资源,与医疗救助制度紧密衔接;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负责确定购买服务内容和方式,并开展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质量评估;负责编制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预算及资金管理监督等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情况调整服务项目、救助比例和资金投入。

  市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保障等工作。

  市医疗救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救中心)负责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和利息清算工作,办理支付手续,建立台账等工作;根据年度评估结果,按评定的服务等级及合同规定,对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费用进行审核,对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指导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经办机构)组织宣传。

  项目经办机构是指经过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受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的工作机构。项目经办机构在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按服务合同规定及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受理、审核、拨付、政策宣传、协助处理信访等服务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核对机构协助做好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工作。

  市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政务服务、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及项目标准

  第六条 下列人员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

  (一)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困难群众(以下简称困难群众);

  (二)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因病致贫的本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

  (三)经区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市困境儿童;

  (四)本市户籍持证精神智力类残疾人;

  (五)本市户籍18周岁及以下,申请时月平均家庭人均收入在广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以下的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持证精神智力类残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复训练资助待遇的对象);

  (六)由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送往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未享受医疗救助及其他救助待遇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

  (七)本市户籍戈谢病患者;

  (八)参加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患有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的。

  第七条 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年度限额为15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第八条 困难群众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治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门诊指定病种(以下简称门诊指定病种)发生的相应医疗费用,符合门诊指定病种用药和诊疗项目目录的,属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此项救助年度限额为1万元。

  具体门诊指定病种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于广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citygov.net/gzsylbzj/)。

  第九条 困难群众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器官移植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条 困难群众年度医疗救助金额不足5万元,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个人负担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本市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残疾人、单亲母亲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第十一条 年度医疗救助金额等于或超过5万元的困难群众及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记账或报销后,剩余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年度社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救助比例为100%。

  第十二条 困难群众中的优抚对象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予以救助,此项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不得重复享受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待遇。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因病致贫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普通门诊目录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此项救助年度限额为5000元。

  第十四条 困境儿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五条 本市户籍持证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符合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普通门诊目录的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已按《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救助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每月救助100元,当月使用,不滚存。

  第十六条 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在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训练发生的个人负担康复费用按照6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月最高支付800元。

  第十七条 符合第六条第(六)项的本市户籍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扣除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资助后,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八条 本市户籍戈谢病患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戈谢病发生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九条 符合第六条第(八)项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艾滋病及住院分娩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此项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当年累计,不滚存。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条 救助对象应当在医疗费用发生后3个月内,到项目经办机构服务网点办理报销手续(康复治疗或训练费用可每季度报销一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

  (二)救济身份证明(原件);

  (三)诊断证明;

  (四)医疗费用发票或加盖社会保险机构(医疗救助机构)业务用章的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五)门诊医疗费用清单;

  (六)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医疗费用清单;

  (七)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有效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六条第(五)项的精神智力类残疾人应当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并向项目经办机构补充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医疗购买服务项目类)》;

  (二)精神智力类残疾人证(含多重残疾中的精神、智力类)。

  前款规定的人员按照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程序,向项目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项目经办机构将申请信息录入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系统,市核对机构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项目经办机构参照核对结果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不予救助的应当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办机构应当在收齐救助对象提交资料后,将申请信息录入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医疗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对象提交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办机构应当完善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系统,实施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记账减免。市医救中心应当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与项目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实际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工作需要,确定下一年度救助金额。市医救中心将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按季度从广州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项目经办机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办机构每月5日制作上月救助明细表报市医救中心。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结算,市医救中心按实际结算金额拨付服务费用至项目经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比例和项目。

  第二十七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经办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市医救中心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每个年度结束后,市医救中心结合第三方评估报告,对上一年度服务质量进行评定。服务质量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终止该项目经办机构服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乙类先自付(部分项目先自付)费用,与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范围保持一致。基本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包括社会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费用。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本办法规定的证件(明)可通过政务系统查验电子证照或身份核验的,无需提供原件。

  本办法所称的月平均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申请人提出家庭收入核对申请之日前12个月期间的月平均家庭人均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1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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